“双规”前退回受贿金额是否可以从中予以剔除?
点击:911 | [日期:2015/11/5 14:25:43] | 作者: |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九条“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”的规定。该条第1款规定: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,不是受贿。第2款规定: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,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、事被查处,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,不影响认定受贿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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